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起诉期限的新规定: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明确了行政受案范围边界,新规定了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等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对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