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在国内采购是否受限

法律分析:企业购买国外的技术不受限制。

在引进国外产品或技术时常伴有专利技术的引进以致使得该产品或技术身价大大提高,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稍有不慎也会上当受骗,因此在引进时必须搞清以下内容:

(1) 搞清专利技术的所有者。

由于技术转让是频繁而复杂的,因此技术转让者并不一定是技术所有者,如果在引进时不了解专利权人是谁就有可能侵害专利所有者的利益,而招致损失。例如:我国某手表厂从瑞士引进电子表技术,但瑞士电子表的齿进马达却是日本精工技术专利,而瑞士同我国这一手表厂签约时并未说明。引进后这种电子表在国内大量生产,并组织出口,当产品一进入国际市场,日本精工就提出抗议,说我国这一手表厂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经核实后,该手表厂只好在产品进人国际市场时再给精工一笔专利费。如果这一手表厂在引进谈判前就搞清各项专利技术的所有者,将会避免这种损失。

(2) 搞清专利技术是否仍在保护期内及专利申请时间。

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它只有在有效期内才受法律保护,如期限届满该专利则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效力,或者专利技术虽仍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但由于专利权人未交年费及其他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丧失了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则成为公有技术,转让该技术时也只能按非专利技术转让,因此在引进时要搞清所涉及的专利技术是否仍受法律保护。若仍受保护,要根据它的专利申请时间算清距专利权保护期届满还有多久,如果接近届满日它的价格应低于授权不久的专利技术。

(3) 搞清专利的保护区域。

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专利技术不仅可以在本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而且可以到其他国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并享受该国法律给予的同样待遇和保护。应该注意到的是:专利技术在哪个国家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它就在哪个国家得到了法律保护,否则它在这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引进专利技术时还应搞清该专利技术是否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它在我国没有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就只能以非专利技术的价格转让。

(4) 搞清专利授权情况。

由于专利审批部门都要对每一项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其中有不少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没被批准为专利;也有些专利申请在审查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被撤回或被驳回,这些技术虽提出了申请,但并未获得专利权,因此它们不能算作专利技术,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引进技术时一定要搞清所涉及的技术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以防外国公司鱼目混珠,吃亏上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