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0万元 在案发后全数退还的话 还有什么后果 可能会被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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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适用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 犯本罪的分别三种情形处罚:(1)一般情况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上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即挪用公款进行一般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达到15万元至2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数额虽未达到上述巨大的标准,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的;(3)多次挪用公款的;(4)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等。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其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3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5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6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的情形:
1 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刑法第185条第2款)。
2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刑法第272条第2款)。
3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刑法第384条第2款)。
4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款的,对使用者以挪用公款罪的***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5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卷,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卷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6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7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工益事业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公司制定决策、执行决策和监督决策的核心人员,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上述职务,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法》中对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情况作了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公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同时由公司给予处分,依据《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国有公司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依据《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犯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