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居住地接收要什么条件
缓刑执行异地移交的条件是罪犯的住所发生了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异地执行,否则的话,罪犯就应该在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所在地执行缓刑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并不在本地,整个缓刑执行期也就只能异地移交,移交由司法部门完成。
接收异地缓刑人员条件,具体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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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期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监狱或看守所依法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