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例
2008年11月12日晨,清河县周家那村周xx在使用氢气罐充气球时发生氢气罐爆炸当场死亡,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郭留顺律师接受周xx家属的委托,与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了解到,该产品是山东省临清市王xx夫妇销售给周xx的,此前是山东临沂的郭xx批发销售给王xx夫妇的,郭律师一方面提取了山东省临沂市郭xx销货的单据凭证,连夜赶往山东临沂向郭xx核实了解情况。进一步具体了解,该氢气罐为山东临沂王xx私人家庭生产制造,产品根本没有任何标识,没有合格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因压力容器威胁人身安全,属于必须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的产品,并且已经造成使用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生产者王某及相关销售方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146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本案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为此,郭律师代理死者家属提出控告,并将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直接证据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在公安机关依法破案的同时,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也得到了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