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迈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当然路径。无论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是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纠纷、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都需要大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治思维是指一定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则、原则、价值和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以致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主要包括合法性思维、法治至上思维、体系性思维、程序性思维、证据性思维等。合法性思维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做出决定时首先要想一想自己作为决定的主体是不是合法,作出决定的程序、依据、证据等是不是合法,合法就可以做,不合法就不能做。法律至上思维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决定时要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至上包括外部至上和内部至上。所谓内部至上,是指法律体系内部有自己的等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最终服从于宪法。所谓外部至上,是指当法律与道德、习俗及政策等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律规范为最高的效力,需要优先遵从。体系性思维是指法律是一个体系,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也包括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正是因为法律是一个体系,所以领导干部在作为决策时要通盘考虑,不能仅盯着某一个法,既要看到上位法,也要考虑下位法;既要考虑一般法,也要考虑特别法。程序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还要考虑符不符合程序法规定。证据性思维是指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要基于证据所支撑的法律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也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推理和判断。
依法办事是指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办法、路径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而形成的方法与模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是一个内在思维和外在实践的关系。法治思维更多是一个内在思维活动,而依法办事则是外在的表现形式。依法办事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办法和路径来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如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和决定的职权、程序、方式、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时,严格遵守这种规定就是法治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措施等,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种。宏观的法治方式如:对国家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其法治方式,对执政党而言,依法执政就是其法治方式;对各级政府而言,依法行政就是其法治方式。微观的法治方式主要指在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决策过程中,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人员能否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主体、程序、时限、方式等去立法、执法、司法和做出行政决策。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常常习惯于凭个人意志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如何大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迫在眉睫。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努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一个逻辑思维过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影响下的行为方式。当然,不管是法治思维还是法治方式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需要通过后天不过学习、培训、实践才能形成。只有通过学习,才能真正懂得法治在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优越性,才能真正知晓何为合法性、何为法律至上、何为法律程序等。只有在掌握法治的特点和相关内涵的基础上,再通过培训、实践,才能进一步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思维,并在法治思维引领下运用法治方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
二是健全法治制度,用制度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学习、培训和实践对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然很重要,但这些路径必定主观性强,具有很大的自我依赖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支撑,其效果也许并不明显。所以当前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治制度,用制度来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如健全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规定领导干部出庭应诉,让领导干部切身感受何为法律至上思维、何为程序性思维、何为体系性思维、何为程序性思维,也让领导干部通过诉讼明白,如果在工作中没能很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诉讼中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再比如,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制度。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主要指党政机关在重大决策前,必须由相关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审查通过时,才能形成重大决策。此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本身就是对领导干部决策时是否运用法治思维,是否符合法治方式的全面审视和检验,此种合法性审查的全面审视和检验本身起到倒逼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重大决策。
三是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列入干部考察范围。在中国,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干部考察内容向来是引领领导干部工作的标杆,一直都是干部能力提高的灯塔。如果把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法治指标作为政绩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一定会高度法治工作,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培养。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有明确要求,即“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作者: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