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关于邪教组织处罚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关于邪教组织处罚的规定如下: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识别邪教:
1、用骗人手段诱使他人加入;
2、不择手段骗敛钱财;
3、称传统宗教过时,要信新神;
4、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
5、鼓吹入了教能消灾避难;
6、非法聚会时鬼鬼崇崇、乱喊乱叫;
7、加入后不让退会;
8、宣传世界末日来临,只有加入才能得救;
9、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
10、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综上所述,邪教组织要依法取缔,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安定的政治局面,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有力地保障了人权,捍卫了科学,同时,也为世界提供了依法治理邪教问题的宝贵经验。在对待邪教问题上,中国不但不像某些国家持双重标准,顺昌逆亡,而且措施更加有力,治理更加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奸罪;诈骗罪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