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不再是恶行的免罪金牌,犯罪的孩子往往都是因为什么而误入歧途?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非常强烈。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惩治违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

从现实来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就在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残忍手段和恶劣影响几乎与成人案件无异,却因为此前规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免于处罚。2019年10月,辽宁大连发生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少女的惨剧。令人震惊的是,凶手竟然装模作样两次前往受害人家中咨询案情。在案件水落石出后,因少年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一度引起了网友热议。

无论如何,年龄绝不是罪恶的保护伞,低龄也不再是逃脱惩罚的“免罪金牌”。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早已不同以往;借由网络信息的下沉,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呈现早熟倾向。正因如此,民法总则此前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到了八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下调到12岁,充分考虑了时代的发展特征和孩子的成长规律,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做出了修改,但是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把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普遍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审慎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个别调整。比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必要程序、“情节恶劣”的综合裁量,等等。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所介绍的那样:对预防未成人犯罪施行分级预防,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

我们也必须看到,比起惩处“小恶魔”,防止“小恶魔”的诞生更具长远意义。“问题少年”不会无中生有,从教育缺位到情感缺失,从家庭失责到学校失教,任何一个成长环节的断开,都有可能导致最终走上歧途。对全社会而言,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和爱护,留意他们的行为习惯、精神观念、心理状态,加强学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教育,比所有的遗憾都更有用。

良法善治。期待这柄愈磨愈锋利的法律之剑,能够带来足够的警示作用。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