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配股价格的区间规定的法律法规出处!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是相关规定,即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公布 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法规链接:/view/24273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