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美国具有较完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处置制定必要的规则或法令管理美国领土和财产”。为了维护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资源及其环境,从1785年制定第一个土地法令至今,***有几千个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出台,与各州、县、市、区的相关法规一起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基础。立法是美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目前土地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包括:《荒野法》(1964年)、《国家野生生物庇护系统管理法》(1966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林地和草地牧场可更新资源计划法》(1974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年)、《资源保护和复原法》(1976年)、《水土资源保护法》(1977年)、《国有草地牧场改良法》(1978年)、《林地和草地牧场资源推广法》(1978年)、《阿拉斯加国家利益土地保护法》(1980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海岸带管理法》、《原生态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露天开矿控制和复垦法》、《免耕法》等。

在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初,有关国有土地管理的法律多达2000种,这些法律缺乏系统性、连贯性,并时有抵触。197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案》,从此缓解了美国国有土地管理法律混乱的局面。在以《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案》为核心,多部法律所组成的法律构架的指导下,土地管理局开展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在这个法律框架中,《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案》是最具有综合性的法律,土地管理局对国有土地的所有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这个法律。国会认识到国有土地的重要价值,在《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案》中,宣布了土地管理局管辖的土地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将保持国有产权,还将综合利用作为国有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写入此法,并且明文规定“管理国有土地及其资源价值的多目标化”将作为最能满足当前及未来美国人民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基本原则。

《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是1976年颁布的一部关于美国公***土地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综合性法律,确立了美国公***土地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公***土地的出售、收回、征购、交换和有偿利用原则。《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制定于1976年,经过1978、1984、1988、1990、1991、1992、1994和1996年多次修补。《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规定,对公***土地上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要做出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不能与联邦和所在州的规划发生冲突。公***土地的管理必须要考虑多种用途和多种需要,并必须要保护环境和生态。《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规定,除依据第1716款交换的土地外,除非部长了解相关公***土地上没有已知的矿权,否则,部长发布土地权转让时,地下矿产权必须要保留给美国(联邦政府)。此外,《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也明确规定部长发布的相关特许权证书(Patents)或其他有关土地(利益)处置文件时,必须要包括保证适当利用土地、保护公***利益的条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