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法律分析: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可保利益为限;
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 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