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1、行为主体标准: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为主体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除非是经过依法授权行使公务,或者是经行政机关委托代理行政事务,否则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2、行为意志标准:公务行为是公务员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职责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出于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意志,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

公务员实施某种行为,如果主观的意志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具有公务意志,则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如果公务员主观上没有执行职务的意图和目的,即使依社会公众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征,也不应认定是公务行为。

3、行为内容标准:确定公务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仅要看主体身份和行为的主观意志,更要看行为的客观内容。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以维护和促进公***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因此,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行为的性质。

公务员的行为服务于公***利益,一般可以判定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利益而只涉及个人利益的,则属于个人行为。

依此标准,假设公务员挪用公款经商的行为,纯粹是为了公益目的,即使超越了职权范围,仍属于公务行为,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可能对其经营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公益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拓宽了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