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国家所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个人和集体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一切地下矿藏文物等都属于国有,乌木,说矿产部是矿产,文物不是文物,且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国家的,所以这就产生了村民和当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2]
双流
从2013年7月起,为防有人盗挖,白沙镇先挖出一根约十米长的乌木运送到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所,当地村民获得奖励和补偿***计10万元。乌木现身的地方,在白沙镇盛华村8组。村子背后有条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龙泉驿区的柏合镇。窄窄的河道在8组背后拐了个弯,两根乌木就是在这里被发现和挖出的。
乌木再一次成为全村热议的话题,是在今年春节后。村民们告诉记者,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就陆续发现有人在河里找找寻寻,露出来的乌木还被人锯走了一小块。村民们意识到,有人在打这些乌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时候,这些“外面来的人”陆续开来了小型挖掘机,并坐着小橡皮筏子,给乌木绑上了钢绳。眼看两根乌木都要被运走,村民们坐不住了,向村里镇里都做了举报。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价乌木案”受人关注。此案中,当事人吴高亮坚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
渠县
另一起获得妥善解决的乌木权属之争也引起关注。2012年12月,四川达州市渠县永东村几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到一根乌木,并争抢权属。最终,该乌木卖了4万元,2万元上交集体,其余分给挖出乌木和看守乌木的几名村民。[1]
广安
2013年1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晒龙村兔子坝开发区井溪河边工地,挖出两块疑似乌木。2月18日,经广安市文管所研究员刘敏对疑似乌木的碎片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对比,确认为乌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间。
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两截树体捞出并盖上塑料薄膜。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向上级部门作了报告,待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之后再研究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好树体,防止其被损坏。[3]
2引发思考乌木之争,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矿产资源一样,乌木经千百年生长而成。本是无欲无求的“死木”,却因其经济价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纷争。在此,乌木不过是个代名词,它既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也引起我们对中国人应当怎样生活的思考。从当前法院的判决和社会反映上看,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其法律问题,以正确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司法。[4]
3争议分析“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然则,“乌木之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救济,而是如何界分二者边界的问题。确实,公***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一般而言,公***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所以才会导致利益拉锯。然则,二者又是统一的。有德性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利益;真正的公***利益,当然包含个人利益。当然,何谓“有德性”,实践中难以认定。幸运的是,本案看起来较为简单。乌木虽然不属于法定的自然资源,但其性质与矿产相同。它对公民的意义,与通过努力获得的私人财产截然不同;而对国家、对社会则具有较大的科研等价值,似乎将其当作社会财产更为合适。[4]
4背景资料乌木介绍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张擎介绍,乌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而得名。2000年至4万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漫长的炭化过程形成乌木。因此,乌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号。[1]
相关法律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依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应交权利人,六个月后无人认领,即视为无所有人,应归国家所有。乌木属于埋藏物,且无所有人,因此应当归国家所有。有学者认为解决乌木纠纷亟待完善法律,诚为不通法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