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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