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一)空间论;这种观点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以航空器上升的最高高度为标准、以大气构成未确定标准。

(二)功能论;根据航空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以人类活动的性质作为决定法律地位的标准。

(三)不主张定界;这种观点对“空间论”和“功能论”都存在异议,认为既然承认了空气空间之外的外层空间的存在,就说明领土上空的国家主权是有限的,因此也没有必要划定界限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