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一般要求和排列顺序

1.国标,行标,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

2.国标按顺序号排列;

3.行标,地标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