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航法的渊源?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第五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