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能和权限是什么

当员工的工资没有按时给付,或者是遇到其他的一些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方法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能是负责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一)积极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新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对新区参建单位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受理新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及劳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四)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企业劳务用工信用机制的建立情况。(五)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综合执法局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劳动监察大队积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工作制度。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是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执法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内部监督形式,重点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回访制度,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执法测评表和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当事人反馈的改进工作合理建议,监察大队认真研究采纳,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对当事人反馈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处理。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强化监督予以杜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七条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