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二个: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 请烟du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 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条的立法目的主要 o是为了解决当前住所和经营场所相连,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不便的问题。 所谓相独立,应当是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其他场所有直接联系。笔者认为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应当排除两种情况。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既在此经营又在此生活居住(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后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烟草专卖品二楼住宿生活。许多不法商贩利用店家相连,检查人员又可望而不可及的情形,往往在住所藏污纳垢,给渠道外卷烟和假冒走私烟留下了不法通道。 当然,店家不分是长期形成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难度相当大,特别是在农村前店后家几乎是普遍现象,一下子把后门堵掉可能会引起不少矛盾。但是难解决并不等于“不能解决”,首先专卖机关在申请人申请时就应让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作出承诺,并在现场勘察中对申请书中标明的营业面积和位置进行仔细核实界定,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提供了抓手。其次应加大宣传力度,以理服人,取得零售户的理解和支持;第三要抓住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等时机,对具备解决条件的集中解决。 应当注意,本条规定部分解决了检查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化解了检查人员的执法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专卖管理人员可以放心大胆的对住宅进行检查,在检查时仍然应当注重程序,把握分寸,避免造成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