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经过什么通过的

中华人民***和国反间谍法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六类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反间谍工作一般由国家元首或政府军队首脑直接控制,由国家或军队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高度缜密进行,消极措施和积极措施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