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例提出法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股东甲出资不实,应由甲补足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对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这个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除甲乙丙股东需要对债权人在出资不足的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外,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述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诈骗最,可能不构成虚假出资罪)。

3.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王某行为是否违法,视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王某可以这么做,那么可引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确定其违法性。

4.怎样处理王某为高某担保而取得的收入

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