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nack Chinese Snack Food Chain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休闲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联络、团结休闲食品制造商、连锁销售企业、连锁经营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于食品贩卖连锁事业的人士,推进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在中国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任务:
(一)为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的发展、推广、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团体会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念;
(三)宣传品牌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
(四)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
(五)促进休闲食品制造商、品牌运营商、品牌连锁企业、食品贩卖连锁专业人士间的学术流与技术合作;
(六)受政府、消费者、厂商、服务群体等委托,组织有关品牌鉴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
(七)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九)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高层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
(十)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一)为海外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品牌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贩卖连锁企业和食品制造等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与休闲食品连锁的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休闲食品连锁品牌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它人士、团体。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常务工作机构及职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之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
(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
(一)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五)处理日常事务;
(六)主持理事会常委会及理事会议,审批经费收支报告合作与联合,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务费、管理费与服务收入;;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民间、厂商、社团、企业和个人赞助与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创办项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资 产:
(一)本会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法定形成的资产权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的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服务范畴,经费的支出依法规执行,实行预算管理,用于本会的创办、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开支上,重大项目开支,由秘书处做出计划,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会长审批。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章程
(一)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章最高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社团法。
第七章 解散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解散: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条财产处理:
(一)注册取消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
(二)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组成 的清算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资助者同意,清算小组审议,返还资助者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上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