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22条提示
6月21日,观点新媒体获悉,云南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拟定了22条房地产广告的具体情形提示。
具体来看,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发布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等房地产广告的情形。
此外,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另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文化教育设施和项目进行宣传,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或义务教育配套产生误解;不得以广告宣传明示或者暗示承诺购买商品房可以获取中小学幼儿园学位资格;不得利用“名校”“学区房”等教育设施和项目形象进行误导宣传。
据悉,于5月至12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