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公***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公***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第八条 公***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第九条 公***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四)公***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 公***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 公***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租赁住房。第十四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同申请人。第十五条 公***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