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宪法的实施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二、关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1、关于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和宪法思维。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内在地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推广宪法思维,从而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构筑“精神长城”。
其一、在普及宪法观念的同时更新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极其重要。因此,我们既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又要突出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宪法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并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观念。既要强调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宪法,又要以制度来保证学习的时间与成效;既要进一步丰富宪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又要使有关宣传教育的内容更加生动与形象。同时,要进一步更新宪法观念。如前所述,说到宪法,人们通常会提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当然没错,但不全面、不完整,没有深刻把握宪法的精髓。今后,应着重宣传以下宪法观念: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其二、在科学理解宪政的基础上强化宪政意识。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最优良的方式。准确地讲,宪政是政治权力的法治状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化的发展史,就是由权利支配法律到由法律支配权力的演进史。在权力支配法律的专制时代,喜怒无常的权力意志和权力欲望成为权力运作的绝对命令;在这样的时代,权力秩序意味着专制与暴力。而要摆脱这种权力秩序,就必须有一部支配权力的宪法以及让权力服从宪法的政治品质。因为只有在权力服从宪法成为一条基本的政治道德法则的社会,遵守宪法才会被认为是一项优良的政治品质;只有在权力真实地接受宪法调控,并且宪法也能够有效调控权力的国家,“由法律支配权力”的时代才会到来。而一个由法律支配权力并且将遵守宪法当作最优良的政治品质的国家,就是一个宪政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权力秩序意味着法治与协和。而这种法治的权力秩序与协和的权力理念,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因此必须打破“宪政恐慌症”,强化宪政意识,浓墨重彩“宪政中国”。宪政并不值得恐慌,它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代名词,而是民主与秩序的统一。一方面,任何民主都应以一定的秩序为条件,没有秩序的民主不仅不能实现民主本身所追求的价值,而且必将毁灭民主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作为民主之条件的秩序,只能是法治的秩序,因为只有法治的秩序才能既使得人民的民主权利及其行使成为可能,又为民主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而这种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政治模式,只能在宪政框架内才可能存在。从语义辨析的角度来说,“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民主中国”、“民主宪政中国”等都具有优越性;从中国的演进历史来看,“宪政中国”是当代中国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第三,放眼世界,“宪政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并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