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一年后单位要求复查鉴定的问题:
申请复查鉴定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首先,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劳动者即使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对其伤情再次作出了新的鉴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加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其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
其次,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可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等人来申请复查鉴定,伤残经过一定时期后,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工伤复发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新的情况,更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一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归于频繁地提出复查,保障正常的鉴定工作程序,也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