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对房地产项目收购要求
1、标的企业须为国有控股的房地产企业。
2、申报收购的房地产项目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3、收购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
4、收购方须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且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收购方须已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项目信息登记及预披露。
6、收购方须已取得北京市国资委关于收购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批复文件。
7、收购标的企业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8、收购标的企业须已完成在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确权等审批手续。
9、收购标的企业须已取得被收购项目的《房屋面积成果表》。
10、收购标的企业须已完成被收购项目的销售、招商、物业等全部前期工作。
11、被收购项目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销售、招商、物业等合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