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水库移民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属于行政协议性质

理解正确。

一、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不是平等主体。

二、移民补偿安置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

三、签订移民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土地过程中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保护的体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机制——协调与裁决。

土地征收以及移民安置程序包含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土地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行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