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与寄养的区别

区别是:

1、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司法部司法公字(82)71号出台以前,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1982年以后,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司法部(1993)125号文件办理的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不良习俗。在旧社会,这是一种封建的血缘关系。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不予承认过继这种行为。

2、寄养是指生父母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将子女交给亲属或朋友抚养的情况。其特征是:父母子女关系明确且不改变原父母子女关系;为暂时性的寄居行为。《民法典》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寄养不属于非法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