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有哪些方式?急求~~

“舆论监督”是中国***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这个概念。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

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对党政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给以批评性的报道。“舆论监督”成了“传媒监督”,在此有必要强调的是,二者实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因素对其的控制。大众传媒在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传媒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大众传媒在我国属于国有资产,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主要媒体并给以经济扶植,其他媒体也都分属主要媒体或传媒集团、各个党政机构或党领导的团体。媒体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一些由记者首先发起的重大批评报道,则要在事后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媒体在一些较小的问题上,拥有一定批评自主权,例如针对某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等。总体而言,传媒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

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传媒监督的正当性来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代行公民舆论监督的职责。传媒批评的权利不应是一种特权。

鉴于我国的传媒监督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我国的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们常常将媒体批评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图,因而,这种监督具有十分强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往往对被监督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其次,由于媒体的一些报道是各国家机关、党的部门联合下文件要求媒体配合进行的(例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道路超限超载检查活动等等),因而这时的“传媒监督”其实是党政权力和传媒职能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党政行为性质。所以发生一些媒体从业人员要挟人、剥夺人的违法情况,除了具体人的素质问题以外,也在于这时的记者拥有某种权力但又缺乏约束,媒体的报道可能演化为一种话语霸权。

第三,由于体制问题,除了中央级的传媒,目前各地传媒监督的报道直接涉及到本地的人和具体单位的很少。

第四,有效推进舆论监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监督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传媒积极监督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以支持传媒的监督,例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的《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三是跨地区的传媒监督。媒体及其从业者为了防止因直接批评本地的腐败现象而遭遇不测,当地的传媒通常只揭露异地的问题,其他地区的传媒亦然,通过这种办法达到监督的目的。

第五,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精神,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权力组织,而不是非权力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媒体在其中的职责是,以审视的眼光,敏锐地发现领导的失职,并及时监督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但是目前舆论监督中也包括了媒体一定程度上代行司法和行政职责的现象,如检查劣质产品、调查恶性事故等。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将传媒监督和某种程度上媒体代行公***政治权力统称为“舆论监督”,因而使舆论监督的外延扩大。

我国舆论监督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草拟并四易其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草案已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通过,将成为新闻监督权的重要突破。目前更多的现实情况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后期揭露,这样,媒体对职务犯罪的新闻报道很难起到对职务腐败的监督、预防和前期遏制作用。

由于我国当前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较宽,舆论监督目前的职责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公众知情,即公众对公***事务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客观的掌握。只有公众知情,舆论才能产生监督的效应。同时,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其报道活动也应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和制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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