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的局限性去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内容上看,这个法律体系应覆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这个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机关制定了3万多件规章。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们要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的实现。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人民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担负着执行法律的职责。大多数法律是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实施的。同时,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渠道:(1)以权力监督权力,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等。(2)以权利监督权力,包括公民的检举、揭发、控告和舆论工具的监督。(3)以社会权利监督权力,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从1986年开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全国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5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四次作出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各地方和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按照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制素质,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