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如下:
这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行为能力欠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刑满未逾五年的: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导致破产未满三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违法吊证未满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欠债未还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进行非法竞争;
4、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不侵占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