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长主义原则
法律家长主义:法律为阻止相对人自我伤害,或为帮助个人增进其利益,可以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法律强制相对人接受教育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法律家长主义”的基本纲领
法律家长主义的学说中包含了一些核心的和纲领性的命题。尽管并非每一位法律家长主义者都明确地描述过这些命题,但我们相信,这些命题构成了他们***同的基本立场。这些关键性的命题可以归纳如下:其一,无论构成***同体的个人是否成熟与理性,如果国家做出某一判断,认为个人的自我行为或与他人的合作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其个人利益(福利性利益、身体利益或生命利益),那么,国家就可以基于一种“家长”的身份,通过法律来干预、规制或惩罚这些自我选择行为,从而保护和促进行为人可能受损的个人利益。其二,较之于其他政治道德原则(尤其是中立的自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之所以拥有更强的道德优势,主要是因为国家干预可以更优地提升自主选择或者自治的价值。特别是当行为人不理性,或者缺乏足够的信息时,由于国家始终拥有更优的资源和信息,国家便可以通过干预、规制或惩罚来避免错误行为,从而最大化地保护自治的价值或消除对社群之***同善的损害。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只有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伤害原则: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的。
法律家长主义: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
冒犯原则: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法律父爱主义又称法律家长主义,意思是指法律像父亲对待孩子一样,代替或者帮助他作出行为选择。在人类历史早期,法律受制于宗教、伦理和传统,深度介入个人生活,直接对个人的价值和行为选择进行规制和指引。此时,父爱主义是毫无争议、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甚至成为法律受人尊敬的道德基础和主要原因。 然而自启蒙运动以降,随着宗教权威的消解和个人理性主义的张扬,特别是有限政府理念的逐步确立,法律父爱主义开始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和非难。最主要的包括启蒙政治学家洛克首先警示人们不要将父权与政治权力相混淆。康德则直言不讳地批评家长主义式的政府是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十九世纪的约翰·密尔集近代自由主义之大成,对法律父爱主义进行了集中批判。密尔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密尔强调,禁绝异端和抵制特立独行乃是一种社会暴虐,“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在密尔那里,法律父爱主义是将社会不适当地凌驾于个人之上的一种典型,是一种必须被有效防范的“灾祸”。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虽然反对法律父爱主义的力量仍然在进一步扩大,但为其辩护的观点也层出不穷,其中不少都具有崭新的视角。例如行为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存在“三个有限”:有限理性,不知道何为自己的最佳利益,何为自己的最优选择;有限意志,即使知道什么是最好的,什么是不好的,但因为自制力的原因不会完全按照理性原则行事;有限自利,人不完全是自私自利的,更不完全是利益至上的,不能忽视人性中的利他精神和公***追求。与个人相对,政府作为一个成熟、理性、公***的存在,有责任也有能力对迷失、软弱的个人伸出慈爱之手,帮助他们作出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选择。而一些社群主义者则从私域的自由同样影响公***生活、任何个人行为都可能具有社会意义等论点出发,主张法律应努力遏制个人自由的消极面向,不应坐视个人行为滑出社会最低程度的善。 虽然围绕法律父爱主义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迄今各国法律中仍留有深深的父爱主义烙印。这集中体现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仍对个人支配自身身体的自由保留了种种限制。一般而言,公民对自身身体及附着其上的生命拥有最高的支配权和处分权,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影响他人,法律就没有介入的必要。但法律对自杀及自愿性交易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并非源于上述行为对他人的影响,而是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失去道德支撑、缺乏价值认同并且对公民个人不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