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等交警向检察院移交,还是自己向法院起诉好?

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因此,刑事部分应当由交警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然后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对民事部分,也可另案起诉,但民事部分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主体是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驾驶人,责任的区分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构成犯罪的由交警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完毕后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次数最多是两次,期限届满时检察院不得再提出。但是法院在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审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