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如家”酒店被判侵权 将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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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出差的市民或许住过如家酒店,但想不到的是,你住过的如家可能是假如家。

一家名为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的酒店,外观和如家相似,宣传时也说自己是如家,但有网友评论住起来的体验感就像“招待所”。

如今,这个“山寨如家”被真如家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酒店侵权,需赔偿5万元。

日前,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在去哪儿网站上发现一条网友评论。该网友称,自己住的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以下简称“点栈店”)“不是如家,只是盗了名字,看起来更像个招待所”。

因为陆续接到投诉,和美酒店将一些打着“如家”名号的非加盟店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就包括点栈店。12月21日,经长沙中院一审判决,点栈店因侵犯和美酒店的商标权,被判赔偿5万元。

打着“如家”名号但非加盟店

12月21日上午,这场“如家”告“如家”的案子在长沙市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原告是和美酒店,而被告是点栈店。和美酒店提出高达15万元的经济索赔。

“我们没有授权它成为加盟店。”和美酒店代理人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宾馆招牌“湖南如家酒店月湖点栈店”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在其宾馆外现、网络宣传及房间预订服务中,多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如家”文字。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经营与原告相同的服务项目,足以引起公众产生混淆。“从‘去哪儿’网的用户评论来看,确实产生了混淆。

据悉,“如家”商标所有权人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后有效期至2023年3日20日。2005年6月1日,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如家”注册商标许可给和美酒店使用,并约定和美酒店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及该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如家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该代理人认为,“如家”商标已具有一定的显着性和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应该主动避让。“但被告在经营之初就存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在酒店装潢、商业宣传等均突出便用‘如家’文字,严重损害‘如家’品牌的商誉”。

为学习经验花钱加盟另一“如家”

记者搜索发现,目前在“去哪儿”网上,点栈店已更名为点栈公寓酒店。在展示的酒店照片中,也拆除了“如家”的字样,显示为湖南点栈酒店月湖点栈店。

点栈店的代理人称,招牌中之所以使用“如家”字样,是因为点栈店拿到了授权。只不过,授权来自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正是因为尊重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告的酒店与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用,得到授权后才使用湖南如家酒店品牌。”该代理人称,被告的酒店主要为公寓式酒店,酒店房间分散在居民楼内,客房数量仅有35间,房价在130元左右,规模较小,在取得授权后没有对外突出宣传、显示湖南如家的授权品牌,因湖南如家品牌获得客源的机会较低。

他表示,加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学习湖南如家的酒店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同时,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才知晓湖南如家的品牌可能涉嫌侵权。被告酒店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品牌,主观上没有侵犯商标所有权的故意,湖南如家被认定为侵权,被告酒店也是涉案纠纷的受害者。

记者梳理发现,该代理人所称的湖南如家早在2015年,就因涉嫌侵权被起诉。2016年,湖南高院二审判决湖南如家停止商标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赔偿和美酒店60万元。点栈店取得湖南如家加盟授权的时间为2014年,但在2016年以后,点栈店仍一直以湖南“如家”的商标进行宣传。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宾馆外观标识和内部陈设使用“如家”的文字,且都属于宾馆服务行业,足以引起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在无法查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情形下,法院综合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为5万元。

经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发生效力起10日内赔偿原告5万元。

背景

两年前湖南如家被判更名

2015年7月,和美酒店在长沙提起诉讼,起诉湖南如家酒店股份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长沙中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湖南如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并赔偿和美酒店60万元。湖南如家不服并提起上诉。2016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