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的合称。道门诵经拜神,制造和传播迷信邪说,迷信色彩极为浓厚。会门最初是以兵器种类命名的,偏重吞符念咒,练功习武,据地自保。经过长期发展,其组织名目多达数百种。由于各类会、道、教、社大肆泛滥,混合生长,多名、重名和改名屡见不鲜。新中国建立后将其统称为会道门。
邪教是指利用宗教及其他文化形成反社会学说,对他人进行精神控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极端团体。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对社会、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