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欺诈罪怎样判刑
香港法律第210章 <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欺诈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
(a)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b)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2) 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不论所进行的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该款(a)及(b)段所提述的两种後果或其中一种後果产生,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
(3) 为施行本条 -
“不利”(prejudice) 指在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任何损失,不论是暂时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为”(act) 与“不作为”(omission) 分别包括一连串的作为与一连串的不作为;
“利益”(benefit) 指在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任何获益,不论是暂时性的或是永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