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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你所讲的情况,你哥并非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条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你哥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但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数额不够,一般要5000元,发达地区要20000元以上。即是楼上所说得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要解决你说说的问题,最好是去向有关部门投诉。领到收3万元,显然是黑钱。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他,也可向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机构投诉。现在,你把事情闹大反而对你哥有利,反正他们现在已解聘你哥了,至少要把钱要回来。
校长受黑钱,公然索取贿络,已构成受贿,轻则纪律检查委员会查他,重则检察院反贪污贿络工作局查他,他的事情比你哥的要大。
如果对你哥进行处罚,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处罚,其他任何机构、个人无权对你哥进行处罚,而且要有正式的收据,罚款是要上缴国库的。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有问题的。
至于解聘一事,要看当时的聘任合同是如何签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仅仅以这个理由解聘,显然是不合理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