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履约保证金与工程预付款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工程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工程预付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不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若合同履行正常,则履约保证金即按期返还;若合同不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履行保证金返还;若支付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收取方可部分甚至全部收取履约保证金,若收取方不履行或部分违约,按上述情节,部分甚至全部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4、支付和收取的对象不同。履约保证金是由承包商支付,业主收取;而工程预付款则恰恰相反,业主支付,承包商收取。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