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行为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行为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有关“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的规定;

可见,被告人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提供关于举报线索来源的证明,被举报人是否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司法追究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材料不完整,因而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构成立功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