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
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加工、信息利用、信息反馈等信息活动中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信息伦理是从计算机伦理到网络伦理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信息伦理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组织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信息创造者、信息服务者和信息使用者在信息活动中普遍认同和***同遵守的符合社会一般要求的行为和伦理规范。
9.2.1 信息伦理的发展
信息伦理的兴起与发展基于信息社会的形成以及建立信息社会道德秩序的需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社会。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1971年G.M.温伯格研究了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产生的影响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涌现了大量的信息伦理论文和专著,使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提出了“计算机伦理”的概念。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并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交流伦理学”等概念。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 R.O.梅森提出信息时代有四个主要的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信息准确性、信息产权及信息资源存取权。
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个术语。1996年,英国学者 R.西蒙和美国学者 W.B.特立尔***同发表了《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论文,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的论文,分析了信息时代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图书馆产生的伦理问题。2000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发表了《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的论文,论述了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并指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挑战》的论文,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下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从计算机伦理学中区分出来。
2009年,我国开展了对不良网站的整顿工作,掀开了信息伦理学的实践序幕。
9.2.2 信息伦理的内容
信息伦理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道德和社会信息道德两个方面以及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三个层次。个人信息道德是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如对信息劳动的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等;社会信息道德是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扬善抑恶、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
信息伦理的第一层次是信息道德意识,包括与信息相关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它是信息道德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信息道德意识集中地体现在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之中。
信息伦理的第二层次是信息道德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组织与社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并以一定信息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
信息伦理的第三层次是信息道德活动,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信息道德行为即人们在信息交流中所采取的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动。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即为信息道德评价。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就是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
9.2.3 信息主体的伦理规范
组成社会的三大支柱是物质、能量和信息。信息活动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有序发展的保证,是人类社会走向和谐与繁荣的前提。尤其在当今信息社会中,所出现的信息超载、信息污染、贫富不均以及信息的无国界传播或越境数据流等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信息伦理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兴趣。当面对信息污染、信息分化、信息作假等问题时,需要从信息伦理的角度深入思考。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认为以下几种行为属于网络不道德行为: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
(2)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而查看他人的文件;
(5)在公***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
(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在信息伦理道德关系中,以信息为主体的社会伦理道德关系占据了重要位置,需要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来进行规范和指引。信息主体一般分为信息生产者、信息服务者和信息使用者。
9.2.3.1 信息生产者伦理规范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信息不仅仅用于沟通,而且还作为商品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生产的道德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信息生产者没有正确的信息伦理道德规范,生产的信息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就难以保证,从而造成信息污染,甚至造成大的灾难,阻碍社会进步。当前,信息生产者的不道德行为非常令人担忧,如制造虚假信息、对信息成果的封锁、不加节制地生产大量垃圾信息、为非正当目的生产信息等。
信息生产者的道德规范主要有:第一,准确、客观、真实。尊重客观事实,反映客观规律,做到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不弄虚作假、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要对使用信息成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承担道德责任。第二,及时。信息具有及时性,很多信息过期了就会失效,作为信息生产者需要及时给用户提供相应的信息。第三,适度的保密性。对于自己的发明、专利、技术等,信息生产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但如果肆意扩大保密范围,就将阻碍人类正常的信息交流,因而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责难。
9.2.3.2 信息服务者道德规范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服务业蓬勃发展起来。快速发展的信息服务业应建立一个完整的道德规范体系,以保证信息从业人员的正确行为。从狭义的角度讲,信息服务者的道德规范就是信息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信息职业道德是信息工作人员在从事信息职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信息职业道德是优化信息服务者、信息使用者、信息生产者之间信息交往、信息行为的有力武器,是信息职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9.2.3.3 信息使用者道德规范
信息生命周期的终点是信息的使用。信息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信息使用者的道德标准和道德信念。同样一条信息,有人用来造福人类,也有人用来制造灾难。信息使用者的道德规范应包括尊重别人的信息创作权、所有权、隐私权,不歪曲篡改他人的信息,不利用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利用信息为社会进步、人类幸福服务。信息使用者道德规范主要有:
第一,基本信息道德原则。①全民平等原则。一切信息行为需要服从于信息社会的整体利益,每个信息用户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信息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②社会兼容原则。信息主体间的行为应符合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信息行为应该被社会所接受,信息用户之间的信息交往应实现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交流无障碍化。③***享互惠原则。作为信息用户需要认识到,既是信息和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享有社会信息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社会对其所要求的责任。
第二,基本信息行为规范和信息礼仪。例如,在线交流的基本礼仪是:要让信息简明扼要;每条信息集中于一个主题;不要对信息发布者的社会身份做过多猜疑,最好就事论事;不要用学术网从事商业或盈利活动;签名可以包括姓名、职业、单位和网址,但不要超过4行,签名中可选择的信息可以包括住址和电话号码;大写的词只用来突出要点或使题目和标题更醒目,也可以用星号(*)围住一个词使它更突出;慎用讽刺和幽默,在没有直接交流和必要表意符的情况下,你的玩笑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批评;必要时采用缩写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