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哪些人适用《劳动法》?——《企业劳动关系实务操作300问》求答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称为职工或员工,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注释:1. 聘用制: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的区别:区别一,本质不同,聘用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用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