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篇目改为七部分。
《大明律》是朱元璋召集宰相胡惟庸和官员汪广洋制定的,胡汪二人死后朱元璋继续延用二人制定的条例来治理国家,重新修订律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完善,经过数次修订,律法的框架基本形成,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就是篇目改为七部分。
公元1397年,朱元璋身体每况愈下,自己也觉得时日不多,于是把自己修改多年的律法—《大明律》公布于世,朱元璋认为《大明律》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律法,它能够造福子孙后代,此后《大明律》被明朝历代皇帝所用,直到明朝覆灭。
《大明律》意义: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极大巩固了明朝君王的统治,为百姓提供了安稳祥和的生存环境,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同时也是清朝乃至现代法律的立法基础。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