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