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般委托和全权委托的区别

法律分析:法律上不讲全权委托,必须要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至于是一般委托还是特别授权,要视委托双方的关系及案件情况而定,主动权在委托人手中。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包括:(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视为只能对被代理人的非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开庭时委托人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发表涉及实体性权利出分的意见和陈述。

特别授权代理指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授权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上“全权代理”,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由于没有具体授权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权代理来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