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法律主观:

法律《中华人民***和国 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通过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气象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号颁布实施)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资质证、资格证)等 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