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一件刑事案件中担任过他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需要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具体理由如下:

理由

曾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能对案件存在预断。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遇到这些情况应当回避。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这些角色很多时候都是有自己的立场的,比如国外有“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一说,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更是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角色都有其内定的立场,无法保证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待案件。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纠纷解决者,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而是应该防止预断,祛除偏见。而作为纠纷解决者来说,如果同时还具有证人、辩护人等身份,将无法保证其立场的中立。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

所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