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是萧何制定的吗?
西汉的法典《九章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上承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制的《法经》,下启魏晋各朝诸律,为后世王朝所参照,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制度的一块奠基石。 传统的说法是西汉开国功臣萧何所制定。此说最早见于西汉末年扬雄的《解嘲篇》:“甫刑靡敝,秦法酷烈,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并认为萧何所以受封立侯,是因为制律有功。东汉史学家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肯定了扬雄之言,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班氏之语几乎起了一锤定音的作用,继起的魏晋各朝均承袭其说,以为萧何所作,如西晋武帝曾下诏书说:“昔萧何以定律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唐朝初年,由太宗李世民亲自过问,由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等人主持编修的《晋书。刑法志》对班固之说作了进一步阐发,认为《九章律》是萧何以李悝的《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而成。 《唐六典》和《唐律疏议》除了支持此说外,还对户、兴、厩三篇的内容作了阐述,从此,萧何作《九章律》的说法,一直流传下来。 另一种说法是,《九章律》并非萧何所制。最早提出此说者是与班固同时期的王充,他在《论衡。谢短篇》中说:“九章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必将曰皋陶也……或曰萧何也。”王充认为,皋陶是唐尧虞舜时期臣子,尧舜时的刑法为五刑,而《九章律》中并无五刑之文,因此,皋陶不可能作《九章律》;《九章律》中的象刑不是肉刑,萧何是汉高祖刘邦的臣下,当时并未废除肉刑,直到半个世纪后的汉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德获罪被押解长安,其女缇萦上书,愿代父受刑,文帝感其孝心,才明令废除肉刑,并写入律典。 因此,萧何也不可能作《九章律》。至于《九章律》的制定者究竟是谁,王充也无法判明,但是,从王充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九章律》的作者有几种说法,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可能采用了“萧何定律”一说。那么,班固之说是否属实呢?近年来,就有人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见胡银康《萧何作九章律的质疑》) 首先,如果萧何曾在汉初作《九章律》,这无疑是当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然会在史料上有所反映。司马迁所处年代离萧何不远,他写《史记》历时20多年,遍览了汉宫秘府的图籍档案,访问过当时各色人物,是公认的博学强识、实事求是的史学大家。然而,他在《史记》中只有“叔孙通定礼仪”之文字,而不见萧何定律的记载,并言明萧何封侯并非因制律有功,乃是因“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有功。是否司马迁一时疏忽遗漏此事、后为班固的《汉书》所补遗呢?这也不可能,因为《汉书》对汉朝前期的史实,基本上抄用《史记》,连文字也少有改动,《汉书。萧何列传》和《史记。萧相国世家》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没有萧何定律的记载。同时,在《全汉文》西汉部分的史料中,也找不到萧何曾制定《九章律》的文字。因此,《汉书。刑法志》中的“萧何定律”之说,当是班氏采用了当时众多说法中的一种而已,并不一定属实。 其次,从《九章律》内容上来看,“汉承秦制,肃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晋书。刑法志》)。其中的“除参夷”即吕后时的“除三族罪”:“连坐”指汉文帝时的“除收律、相坐法”:“部主见知之条”指汉武帝时张汤、赵禹所作的知情不报应连坐的条规。这些法令均颁布于萧何之后,说《九章律》为萧何所作,显然难圆其说。《九章律》中的户、兴、厩三篇为正律,大致是有关赋税、擅兴徭役、畜牧马牛之事的法规,是封建国家政权强迫农民提供无偿劳役,受其超经济剥削的法律手段。从汉初形势分析,当时经济调敝、社会破败,而后又有诸侯王割据,中央政权实际控制的地方甚小,且统治者慑于秦二世而亡的前车之鉴,奉行无为而治的政策,让百姓休养生息。汉代的各种法律形式中(如令、科、比),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萧何所在的汉初将户、兴、厩三篇作为国家正律,以便大肆动用民力是不可能的。只有到了汉武帝时,经济复苏、中央集权加强,武帝本人又好大喜功、穷兵黩武、滥用民力,户、兴、厩三篇才有可能上升为正律。这是萧何不可能作《九章律》的又一佐证。 按照汉朝“前主所是著为律,今主所是疏为令”的习惯推论,《九章律》的制定应在汉武帝之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学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九章律》中象刑非肉刑的解释(王充:《论衡。谢短篇》)正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由此推论,《九章律》似出于汉武帝之后的儒者之手。此说能否站住脚呢?还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