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华法系产生的积极影响
你好!
由于这个问题较为发杂,且有争议所以简单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知道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第二知道其来源: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 ,或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级别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第三知道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第四知道积极性:1.重视亲情关系的法律调整。亲情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构建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对中国现代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仍有重大影响力的因素。 2.重视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在中华文明史上源远流长。在华夏族-汉族成为中国人口主体民族的过程中,其他各少数民族同时生存在中华大地之上。3.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在中华文明史上,我们的祖先很早就重视用调处的方式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史记·五帝本纪》记载了舜调解民间纠纷取得成功的传说事例。
第五知道意义:
1.有助于深化对中华文明发展史的连续性的认识 ;
2.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法律传统递嬗的生命力的认识 ;
3.有助于深化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史学的主要变化的认识 ;
4.有助于深化对当代中国法制特点的认识。
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