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控股的股东,在公司章程设立之初如何通过公司章程上保护自身利益
律师解答:
章程规定: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这样约定: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3/4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部分转让的出资,就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规定显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采取的是自由转让的原则,即只要股东间达成转让的合意就可以转让,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旨在赋予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可以对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既有利于股东意志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公司法》同时又规定,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不难看出,《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一种补充性或任意性的规则,而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依据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按照我提供的意见规定,不但能约束其他三个股东合并股权,而且不违法法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